懇請律師界支持伴侶權益立法連署聲明
愛,是人類生命中所能認識的最美好的事物之一。愛,可以跨越種族、國籍與階級;當然,它也可以跨越性別與地域。當兩個個體因相識而相愛,因相愛而互相許下承諾,願意背負對方的人生,共同生活、彼此照顧,這是對與自己所愛之人共組家庭的渴望,甚至是身為人類最基本的需求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(伴侶盟)認為,組織家庭是基本人權,而「家庭」非必立基於婚姻的形式之上,家的存在,是因為人們相愛並相互承諾願共同生活、彼此扶持所致。
然而,我國現行法制,不但僅允許異性結婚,更排除了所有同性或異性的非婚同居伴侶在法律上共組家庭、享有相關權益的可能性,因為這樣,非婚同居伴侶僅因為沒有選擇結婚或者受法令限制無法結婚,即使他們和婚姻關係中的配偶相同,有著彼此共同生活的事實與意願,但他們卻無從享有與婚姻配偶同等的社會與勞動福利、醫療同意權與租稅優惠等各種社會保障。即使同居伴侶共同生活的時間再久、相互扶持的決心再堅定,他們依然是法律的化外之民,只因為他們是主動或被動不選擇結婚形式的異性同居伴侶,或不被賦予結婚權利的同志伴侶,即不公平地被台灣現行法制評判為次等公民。在越來越多人選擇同居而不婚或離婚後不再婚的當代台灣社會,非婚同居伴侶的需求與權益,值得律師界予以重視。
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前言開宗明義即指出,律師以保障人權、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。身為律師,保障人權是我們的天職與責任,因此我們無法坐視成千上萬相愛且願意背負所愛之人人生的人,被排除在法律的體系保障之外。本年度律師節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“徵求百對律師拍檔”活動,參加資格中「配偶」一詞顯然也排除了非婚同居的律師伴侶共襄盛舉的機會。因此,伴侶盟呼籲律師界的朋友們,共同連署支持我國伴侶權益的立法,讓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不分性別、性傾向、種族、階級、國籍,皆能與所愛之人共享人生,不要讓現行婚姻制度限縮了我們對愛與家庭的想像及實踐。
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敬上